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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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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在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诚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监测,对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广告,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查处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登记表
纳入信用管理的企业名称 产品类别以及产品名称 药品 处方药 非处方药 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 是否有广告批准文号 有 □ 广告批准文号: 无 □        发布广告不良行为违规记录 发布违法广告的时间及媒体 一般违规 严重违规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 信息等级变更 时间 信用变更的原因 变更后的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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